新华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6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
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以下称预留授
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董事会确定《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
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2、 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的积极
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潘广成
朱建伟
凌沛学
卢华威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