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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8月)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
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
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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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和
意见;

   (五)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
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



                                     2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主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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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特殊情况,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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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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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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