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114,9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480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101,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468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122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932,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66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四)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62,027,547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银行贷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4,114,928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 ; 反 对 :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932,53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凌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