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华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6-0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40 号文《关于核准温州意华接
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意华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0.68 元,募集资金总额 55,153.56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0,010.39 万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
荐机构”)作为意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
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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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曹宇、岑江华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97
注册资本 17,067.2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献孟
实际控制人 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
联系人 吴陈冉
联系电话 (0577)571007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2,667 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20.68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5,153.56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0,010.39 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9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金公司作为意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所
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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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
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
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
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
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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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
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意华股
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
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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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 宇 岑江华
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