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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意华股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意华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0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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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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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6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
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 9:15 至 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 2022 年 4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7,584,9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36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2,973,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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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54.475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 股份 14,611,46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8.561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4,611,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5611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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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11,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11,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2.00 审议《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11,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11,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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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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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周意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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