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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意华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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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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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
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3,772,9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434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
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2,975,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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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54.476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9 人 , 代 表 股 份 797,2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0.467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9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4684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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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00 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00 审议《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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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213 %;弃 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00 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弃 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00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弃 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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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00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00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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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9.00 审议《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752,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 弃 权        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9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0.00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750,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3    %;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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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77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2229   %;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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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周意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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