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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意华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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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6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
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 9:15 至 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9,083,0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955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
均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8,754,280   股,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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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52.0028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2 人 , 代 表 股 份 328,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2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28,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927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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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审议《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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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审议《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 审议《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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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0 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0 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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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0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83,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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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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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    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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