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8-11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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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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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 2/3 以上监
事同意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会议,如遇紧
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
明。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
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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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三日内,作出召开与否的书面决定;若决定召开,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决定不召开,应书面通知
提议的监事;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后的三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不同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
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给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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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
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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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保管,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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