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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源食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11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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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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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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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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