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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源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11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

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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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经理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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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

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

议后 10 天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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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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