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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源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11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备案等管理事宜;公司下属各部门、

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

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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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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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二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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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

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

之日。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证券部,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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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

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下属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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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

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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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

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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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

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

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

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

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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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适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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