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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源食品:甘源食品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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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

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萍乡市国家经

济技术开发区清泉医药生物食品工业园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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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9,985,73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4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19%。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合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933,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023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99,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4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

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

人员具备召集、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3
                                                                 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

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915,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1,43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799%;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2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 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915,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3. 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915,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4.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915,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5. 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915,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915,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7. 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股东严斌生、严海雁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63,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1,43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799%;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2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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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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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年夫兵


                                             经办律师:
                                                          杨晓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