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24
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文德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文德镛先生个人资
历能力符合国药股份董事任职资格,控股股东推荐程序合规合法,同意聘任文德
镛先生为公司董事。
二、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此议案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国药慧鑫
清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够拓展控股子公司国控天星在器
官移植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销售,丰富公司产品线,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有
利于按照专业线条布局公司的医疗器械销售业务;本次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机构
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内容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连起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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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雷鸣 刘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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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