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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高科:中航高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2021-12-30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航高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以固定任期和契
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协议约定对经理层成员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评
价,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干部的管理
权。
    (二)坚持依法治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依
法依规行使职权,清晰界定各治理主体对经理层成员的管理关系和
职责权限,保障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聘用考核权。
    (三)坚持目标导向。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刚性应用考核结果兑现正负激励,实现经理层成员能上能下、收入
能增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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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属于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
人员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的干部管
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对经理层成员开展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工作发挥把方向和促落实作用。
    第七条 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和中航高科董事会按照治理权限
和相关规定,分别按管理权审议中航高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工作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经理层成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组织制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并履行
决策审批程序。
    (二)建立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建设经理层成员管理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落实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制定、完善和调整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
职责、履职条件、工作标准等内容。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层成员,对其实施业绩考核并兑
现薪酬。
    (六)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经理层成员聘任和管理实行独立监督。
    第十条 中航高科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董事会提出的具体工
作要求协助做好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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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聘任和任期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任职条件按照公司章程和岗位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任职期满后,经考核评价胜任的,可续聘
并履行相应程序。聘任期间,经理层成员出现约定解聘情形、不适
合继续任职的,及时依法解除或终止聘任协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
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
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续聘和解聘条件、责任追究
等内容。担任党内职务的经理层成员,需依据“一岗双责”有关规
定,履行好相关职责。公司还可根据所聘岗位特点及要求,与经理
层成员签订其他内容的契约文件。
    第十五条 聘任协议一般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
订,总经理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与其签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与
其签订。
                      第四章 薪酬绩效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
惩和任期激励等构成,薪酬标准和兑现发放具体按照《中航航空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中航航空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
价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经理层成员续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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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薪酬兑现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任协议约定的权利
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聘任期间以及离职或退出后,
应对聘期内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期限按照国
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在履职期间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按相关规定
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责任追究和离任责任追究,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经理层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领域业务工作,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
纵深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履职待遇、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
事项、因公(私)出国(境)管理等事项,按照中航高科有关规定
执行;经理层成员属于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还
应当符合上级单位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航高科党委工作部门、纪检审计部门根据职能分
工,做好经理层成员履职监督工作。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解聘(免职)建议:
    (一)理想信念动摇,无组织无纪律,不担当不作为,违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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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八项规定精神,品行不端,违法、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
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企业资产
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 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
70%)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的。
    (五)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
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
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六)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责任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度连续 3 个月以
上的。
    (八)属于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的,按照中航
高科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相关规定和
关于干部“下”的制度有关规定,不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九)因其他原因,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公司董事会按照各
自职权划分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因考核结果不达标
被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任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的,如有党组织职务,
经过党组织任免程序,一并免去,如有董事会职务,经过法定程序,
免去相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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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
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参与
该岗位的聘任。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司领导人员
有关规定聘任。任期届满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退出现职。经理
层成员应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应该按照签订的聘任协议完成聘期目
标,原则上不得中途离职。经理层成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职的,
需提前 30 天提出辞职申请,经中航高科上级党组织和公司董事会研
究同意后,实施离任审计,未发现任何问题的方可办理离职相关手
续。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
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因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和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立即辞
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航高科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航高科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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