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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高科:中航高科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2021-12-30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
表的公司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
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等。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
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
施;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
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十)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一)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
运行;
       (十三)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会议;
       (十四)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五)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
围;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
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
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定期召开;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
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应为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
其他人员;参加临时会议的人员应为总经理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出的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
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应书面或电话
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本
次会议的主要讨论议题。临时会议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人
员,注明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期限和本次会议的讨论议题。
例会、临时会议均可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
席例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当立即召开临时
会议: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员工伤亡或企业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二)发生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产品质量事故;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选的变动;
    (四)总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由出席例会的成员对各
自负责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就公司目前经营中遇到的专门问
题,提请总经理办公例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
的各种管理制度草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
论。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本着高效、严肃、节约
的原则,适当控制会议的时间。与会人员应避免个人工作对
例会进展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
并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董
事会传送经总经理签发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
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汇
报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
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
论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年终时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经营
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
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
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下”、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议事规
则如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冲突之处,以《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