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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高科: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6-10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
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
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
构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
事项。未经授权,所属各单位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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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决定是否捐赠以及捐赠内容、捐赠
数量金额的权利,有权依法拒绝有关慈善组织和协会、社会
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摊派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和劝捐行为。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方面为捐赠单位创造导
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诚实履行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
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权要求其对外捐赠的受赠方落实
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
    充分考虑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
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对外捐赠的支出规模和
标准。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各单位内
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所属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
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
切身利益的所属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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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
    公司党群纪检部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和
上报等工作。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对
外捐赠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逐级报备或审批。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
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
资产等)。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特准储备物资、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
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方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
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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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本
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
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
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
议执行:
    (一)对外单项捐赠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
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100万元(含)至1,000万以下的,应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拟定,分别报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报
上级有权主管单位研究讨论、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公司党委会研究
讨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报上级
有权主管单位研究讨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
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计划
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
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背景、捐赠目的、
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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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在遵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前提下,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对外捐赠项目:
    (一)对外单笔捐赠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
位党委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并须事前报公
司备案;
    (二)对外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履行内部审
批程序后,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向公司报送的备案材料
包括捐赠方案、捐赠协议和相关会议决策依据等;向公司报
送的审批材料包括捐赠方案、捐赠请示和相关会议决议等。
捐赠方案包括捐赠背景、捐赠目的、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公司应在收到对外捐赠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
意见,并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
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不论金额大小,所
属单位应当提交本单位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
追加审批程序后,及时逐笔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级有权主
管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资产金额按实
时社会公允价值计算。
    第十八条 同一捐赠主体对同一捐赠对象在一年之内连
续发生的捐赠行为,应视为一个单项捐赠项目,其捐赠资产
金额累计计算,捐赠主体在首次捐赠之前应按照本章规定履
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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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
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
材料妥善存档备查,计划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
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方式,及
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
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取得受赠方出
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和财产交接清单,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捐赠项目实际情况,
加强捐赠后评估工作,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管
理。对重大捐赠项目实施情况,所属各单位应组织进行相关
检查或要求受赠方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督促受赠方发挥捐赠
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信息收集
和报送工作,及时汇总整理本单位对外捐赠信息并填报《对
外捐赠支出季报表》,及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季度逐级报
送公司。
    第二十四条 发生对外捐赠事项的所属单位,须对上一
年度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须在每年3月
上旬前报公司,由公司汇总后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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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捐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单位资产;
    (二)向受赠方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
费、劳务费等;
    (三)侵害本单位或受赠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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