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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绝味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19-016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22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 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8,4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19]13027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同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
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
绝味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368110100100326798,截止 2019 年 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98,4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
37,300 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 30,000
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和“海南阿翔食品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卤制肉制品及副
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上述项目分别由甲方全资子公司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阿惠食品有
限公司、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海南阿翔食品有限公
司实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哲、乔军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保荐代表人身份证、丙方介绍信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
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
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
为。

    十一、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十二、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丙
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