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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绝味食品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49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号)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
定了2021-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随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健全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的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
的发展战略、近期经营计划、行业环境、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种
因素基础上制订,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相统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
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
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
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
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
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1-2023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
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
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全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或资产总额的20%;(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3)中国证
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
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不再另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
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严格遵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