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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2005-01-19 12:40:52  上海证券报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3年8月5日,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 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14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报情况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原定于2002年4月30日发布2001年年报,但在200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02年第2次会议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对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产生了分歧。后公司又改聘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直推迟至2002年7月18日才发布年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第61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177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对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