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05-01-19 11:50:35 证券时报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技术)处获悉,该公司日前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2002)镇执字第138-2号、第139-2号、第140-2号、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就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以下简称京江支行)与丹徒县龙山鳗业联合公司、江苏技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1年12月8日、2002年6月4日、11月21日三大证券报),在裁定拍卖江苏技术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148*.万股(共两笔:分别为3575万股和1573万股)又流拍的情况下(详见2002年9月3日、9月21日、10月9日、11月26日、12月19日及2003年1月8日三大证券报),镇江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裁定如下:
一、将江苏技术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575万股以每股2.16元作价7722万元交付京江支行抵偿相应债务;
二、将江苏技术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73万股以每股1.40元作价2202.2万元交付京江支行抵偿相应债务。
江苏技术现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2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18%。
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当事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的有关股权过户文件。
特此公告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