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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意华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3-10-31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
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1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
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
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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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
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岀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
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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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岀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岀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岀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6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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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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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
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
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
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六)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9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
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
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
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
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10
   第四十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
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并提供相关资料。


                                   11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
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


                                   12
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
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岀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


                                  13
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八)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釆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
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九)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
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
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
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五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14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
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
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
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四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
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15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
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予以审
阅。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
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开董
事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
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
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
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
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16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
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
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
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先提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员审核签字后,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
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长最终签发。
   第六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六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
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17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
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
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
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釆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釆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己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
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
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18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己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己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施行。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19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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