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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意华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31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温州意华接插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另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
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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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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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
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7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
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
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3
上签字;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
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对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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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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