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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意华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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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
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7,683,0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75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4,134,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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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98 人,代表股份 3,54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55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085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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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00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3.00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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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00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5.00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6.00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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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7.00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8.00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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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9.00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10.00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46,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 反 对 36,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4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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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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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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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邵宇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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