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时 50 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 坊团结大道 26 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 万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6,219,6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9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219,6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9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656,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2023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3.《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4.《关 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6.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关于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8.《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9.《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上述提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6 项、第 7 项提案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双环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产生关联交易,构成 关联事项,故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25,65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1%; 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42%;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23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5,65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1%; 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42%;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64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1%; 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806%;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9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5,65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1%; 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42%;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5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1%; 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42%;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806%;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5.91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806%;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9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9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42%;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5.815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42%;反对 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1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4%; 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9%;弃权 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本议 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5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700%;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9194%;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7%。 9.《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64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1%; 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806%;反对 5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5.9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方 伟 2024 年 5 月 17 日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