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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意华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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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

业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4,740,5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6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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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4,154,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3.36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58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1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17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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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蔡胜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48,7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5,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908%。

     1.02 选举方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2,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8,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95%。

     1.03 选举方建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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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4,324,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38%。

     1.04 选举蒋友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3,5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9,8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35%。

     1.05 选举陈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4,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27%。

     1.06 选举朱松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0,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6,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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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赵元元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3,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58%。

     2.02 选举黄晓亚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3,5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9,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03%。

     2.03 选举林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4,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974%。

     3.00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金爱钗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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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4,324,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0,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35%。

       3.02 选举郑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84,326,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862%。

     4.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93,5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00%;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374%;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826%。

     上述 1、2、3 项议案将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上述第 4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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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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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范玥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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