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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恩斯特: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2-30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4-088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的召集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 区 9
                                    1
号楼二楼大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88,178,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85,997,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94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2,180,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2,180,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2,180,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6%。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3,892,660 股,其中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787,7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
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3,104,960 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总经理彭建林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刘
宗辉先生由于公务出差原因,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41,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

                                    2
反对 27,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43,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8%;反对 27,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8%;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目贷款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5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 14,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27,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9%;
反对 3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 15,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29,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22%;反对 3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6%;弃权 15,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1%。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3
期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47,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
反对 2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49,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53%;反对 2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2%;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吴晓宇、易晴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4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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