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4-03-21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4年3月1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
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在保障各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用视频
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
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当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