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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高科:中航高科关于与航空工业集团、中航财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2024-03-16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24-008 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航空工业集团、中航财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交易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遵
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为规范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高科、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原材料、零部件、
成品及半成品等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厂房、办公楼、设备等租赁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保障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以及金
融服务等相关交易,2021 年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签订了《商品供应
框架协议》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了《综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框架协议》”)。
     鉴于上述三个《框架协议》将满三年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
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
航空工业集团及中航财司在原协议的基础上拟续签《框架协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航空工业集团:航空工业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兼实际控制人,

法人代表:谭瑞松。注册资本:640 亿元。主要经营业务:许可经营
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
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保障

及服务等业务。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
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
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汽车

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
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
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中航财司:注册资本:25 亿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
团控股的子公司,系航空工业集团的金融业务平台。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种类及范围
    1、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
业销售:原材料、零部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产品;公司及其控制的下
属企业向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销售:树脂、蜂窝、预浸
料、预制体等航空复合材料原材料以及结构件、动盘、机床、航空装
备等产品。
    2、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
业提供:厂房、办公楼、设备等租赁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
保障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等;公司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厂
房、办公楼、设备等租赁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保障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劳务服务;外协服务等。
       3、公司在中航财司开立账户;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
企业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非融资性保函及经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原则
       1、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
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各项交易的定价按照前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
法:
       (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
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3、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4、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框
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公司
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
与《框架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此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航财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
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
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

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

    (4)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
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
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

函所确定的费用。
    (5)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
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
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
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1、公司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协议约
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2、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公司应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

总金额进行交易。
    (四)陈述与保证
    1、在《商品供应框架协议》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中,协议

双方均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对方的利益;保证所有给与第三方
的交易条件或交易优惠均将适用于交易对方;对于协议项下交易需由
各自下属公司提供或接受的,双方保证各相关下属公司会无条件接受

和遵守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
    2、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中航财司保证公司在办理各项
业务时,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公司的监督、质询、批
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保证业务操作符合国家政
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公司达成的协
议的规定;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安全和
正常使用;保证定期向公司提供月报、半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
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保证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
障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上述三个《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均为三年,自以下各项条件均
满足时生效:
    1、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协议双方就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框架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规范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签订了

附生效条件的《商品供应框架协议》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与中
航财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综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因航空工业集团内部配套的行业特征,公司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控

制人航空工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商品供应、综合服务保障和综合金
融服务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公司正常经营
所需,并且有利于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航空工业集团、中航财司签订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志强、王健、姜波、曹正华回避表决,
其余 5 名非关联董事均投赞成票。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
事先审核了《关于与航空工业集团、中航财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议案》,专门会议审查意见如下: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签订的附生
效条件的《商品供应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及与中航财
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综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平、
合理,有利于规范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
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
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