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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森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8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金融
                                                中心 30 楼 AF 单元
             GUANTAO L AW FIRM                  邮编:518026

                                                AF,30/Floor,NobleCenterNo.1006,3rdFuzhongR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China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349号


  致: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兴森
  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列席兴森于2021年5月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
  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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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
定于于2021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4月
17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更 正 公 告 》 ( 以 下 合 称 “ 《 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 33 号
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
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董事
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2021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2021年5月7日9:15至2021年5月
7日15:00的任意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安排了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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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股份439,085,30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1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52,056,5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4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028,7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69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781,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53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
过网络投 票的 股东24 人,代 表有 表决权 股份186,781,232 股, 占公司 总股份的
12.553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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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与1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
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三)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439,032,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880 % ; 反 对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 意439,032,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880 % ; 反 对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439,032,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880 % ; 反 对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439,032,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880 % ; 反 对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439,031,6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878 %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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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 中 , 持 股 5% 以 下 ( 不 含 持 股 5% )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186,727,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53,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189,28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持 股 5% 以 下 ( 不 含 持 股 5% )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186,727,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53,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436,723,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邱醒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848,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1.97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151,544,68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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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2 选举刘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848,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1.97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151,544,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49%。

    8.03 选举陈岚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836,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1.972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151,532,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282%。

    8.04 选举范晓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854,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1.976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151,550,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81%。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刘瑞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4,020,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2.014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1,716,58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269%。

    9.02 选举王明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852,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1.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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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1,54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71%。

    9.03 选举朱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4,020,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2.014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1,716,58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269%。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 选举王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04,020,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2.0142%。

    10.02 选举常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03,841,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1.9733%。

    11.审议通过 《关于 下属子公 司所持合 伙企业 财产份额 实施转 让事项的议
案》;

    同 意439,032,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880 % ; 反 对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 中 , 持 股 5% 以 下 ( 不 含 持 股 5% )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186,728,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52,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 意437,623,6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6671 % ;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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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 中 , 持 股 5% 以 下 ( 不 含 持 股 5% )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185,319,531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9.2174 % ; 反对 1,461,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须经特别决议表决事项,上述议案8-10采取累积投票
制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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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         王   晶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