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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8  

						                                                              股东大会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姚方方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金龙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25 楼
01-05 单元)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 449,261,86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936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现 场 会议 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2 人 ,代 表 股 份
40,159,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36 人,代表股份 409,102,4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36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
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股东大会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罗会远:                        姚方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