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01 号) 涉及的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金 龙机电的委托,对金龙机电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01 号《关 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事项现 出具本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注函》1.结合公司股权结构、相关股东派驻董事情况、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 等详细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及相关依据。 (一)金龙机电前十大股东 根据 2020 年 8 月 25 日金龙机电披露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 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金龙机电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2,426,713 16.49 2 许育金 38,422,686 4.78 3 林胜 34,957,538 4.35 4 叶海华 32,252,510 4.02 5 金美欧 28,825,000 3.59 前海开源基金-广发银行-方正东亚 6 27,624,309 3.44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杨海兵 27,140,400 3.38 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585,636 3.06 9 孙捷宇 20,743,900 2.58 兴全基金-兴业银行-兴全-可交换 10 私募债 56 期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19,342,532 2.41 计划 注:依据《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金龙机电控股股东金 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或“金龙控股”)同公司股东金美 欧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金龙机电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目前,金龙集团共持有 132,426,713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 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132,185,11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176%;金 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132,425,997 股,占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5%。金美欧持有公司 28,825,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 比 例 为 3.5889% 。 金 美 欧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处 于 质 押 状 态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28,82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27%;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 于 司 法 冻 结 状 态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24,000,000 股 , 占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83.2611%。 (二)金龙集团的股权结构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金龙集团目 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绍平 16,300 90.55% 2 徐微微 1,000 5.56% 3 黄永贤 700 3.89% 合计 18,000 100% 注:徐微微为金绍平的配偶,黄永贤为金绍平妹妹的配偶。 依据金龙集团现有的股权结构,金绍平为金龙集团的控股股东。 (三)金龙机电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提名人 序号 董事姓名 提名人 1 黄磊(董事) 金龙集团 2 戴铭锋(董事) 金龙集团 3 戴辉(独立董事) 金龙集团 4 肖攀(独立董事) 金龙集团 5 罗瑶(独立董事) 金龙机电董事会 (四)金龙机电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今,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表决通过。 期间,公司召开 1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大 召开日 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金龙集团及金美 执行情况 会名称 期 欧是否参与表决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是 已执行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是 已执行 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通过 是 已执行 4、《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通过 是 已执行 5、《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 是 已执行 2019 年 2020 年 6、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通过 执行中 是 度股东 5 月 28 100,000 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大会 日 7、《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 通过 已执行 是 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 通过 已执行 是 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未通过 是 不适用 10、《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通过 是 已执行 公司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制定了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均正常运作。 (五)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2020)浙 0382 破申 5 号 《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金龙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0 年 4 月 1 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浙 0382 破 6 号《决 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 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金龙集团的联合破产管理 人,依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 0382 破 6 号《决定书》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江嘉瑞成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接管金龙集团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金龙集团的财产等。 2020 年 4 月 1 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 0382 破 6 号《通 知书》,通知金龙集团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 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保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做出(2020)浙 0382 破 6 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 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 依据金龙机电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收到的金龙集团(管理人)向金龙机电回 复的(2020)金龙破管字第 15-6 号《函》,金龙集团已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目前仍然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管理人尚未拟定具体的财产处置方案。 (六)金龙集团与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国信”)、 万跃萍债权债务关系引致的事项 2019 年 3 月,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 第 3.6 条规定:“金绍平、金龙集团及其他关联主体承诺在终止协议第 3.1 条 项下条件(包括汉邦国信收回全部债权、万跃萍收回全部债权或已取得法院作出 的可以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 监事和高管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修改金龙机电章程。”。 (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依据《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金龙机电对其实际控制人 认定分析如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2020)浙 0382 破申 5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龙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 年 4 月 1 日,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0382 破 6 号《决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指定浙江嘉瑞 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金龙集团的联合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金龙集 团破产管理人将接管金龙集团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金 龙集团的财产。金龙集团的财产将由管理人接管、管理和处分,金龙集团所持公 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亦转移至管理人。 金龙集团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并 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能够界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虽依据金龙集团的股权结构 能够界定金绍平为金龙集团的控股股东,但基于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 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金龙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公司目 前阶段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公司将根据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 具体进展情况判断和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 条规定: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 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 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 析判断。” (九)结合上述事实和规定认定金龙机电实际控制人考虑的因素 1、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可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投资者 根据金龙机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截至目前,金龙集团共持有 132,426,713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 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132,185,11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176%;金 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132,425,997 股,占其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 。 金 龙 集 团 的 一 致 行 动 人 金 美 欧 持 有 公 司 28,825,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89%,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 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28,82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27%。金美欧 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24,0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83.2611%。金龙集团与金美欧合计持有金龙机电 20.0468%。金龙集 团不属于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属于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 过 30%的投资者。 2、相关主体目前是否能够对金龙机电董事会进行有效控制 (1)鉴于金龙集团、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9 年 3 月,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第 3.6 条规 定:“金绍平、金龙集团及其他关联主体承诺在终止协议第 3.1 条项下条件(包 括汉邦国信收回全部债权、万跃萍收回全部债权或已取得法院作出的可以据以强 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修改金龙机电章程。”。 (2)金绍平原作为金龙机电的实际控制人其于 2018 年 5 月已不再担任金龙 机电的董事、董事长,金绍平及其近亲属目前亦未担任金龙机电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 (3)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做出(2020)浙 0382 破 6 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 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金龙集团所持金龙机电股票的表决权亦已转 移至管理人,金龙集团及金绍平亦不能直接通过表决权影响金龙机电董事的选举。 3、金龙机电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或相关权利主体所持公司的股权是否清 晰、是否处于确定状态 (1)根据金龙机电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 截至目前,金龙 集团共持有 132,426,713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 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132,185,11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176% ; 金 龙 集 团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处 于 司 法 冻 结 状 态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132,425,997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5%。金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金 美欧持有公司 28,825,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89%,金美欧持有的公 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28,82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27%。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24,0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3.2611%。鉴于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所持金龙机电 股票的质押、冻结情况,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所持金龙机电的股票处于不确定状态。 (2)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做出(2020)浙 0382 破 6 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 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管理人将依据法律的规定及金龙集团的债权 债务的实际情况将对金龙集团所持金龙机电的股票予以处置。 4、金龙机电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 控制的情况 (1)根据金龙机电信息披露文件、管理层签署的声明与承诺,金龙机电现 有管理层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2)依据《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金龙集团同公司股 东金美欧为一致行动人。根据金龙机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截至目前,金龙集团 共持有 132,426,713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4880%。金龙集团的 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持有公司 28,825,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89%。除 上述股东外,金龙机电不存在持股 5%以上股东。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收购人可 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 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若违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述规定与事实,金龙机电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 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综上,根据《公司法》、《破产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股权结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就金龙 集团破产事项出具的相关《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文件、金龙集 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及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 展情况,本所认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 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合理。 二、《关注函》2.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龙集团关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 定的表述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双方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性、准确性原则 的问题,若是,请予以更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 条规定“(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 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 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并根据 2020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 人为金龙集团、金美欧、徐微微。 根据金龙机电的说明,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认定金绍平为金龙机 电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及相关依据事项,金龙机电已致函金龙集团(金龙集团 管理人)、金绍平,依据金龙机电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收到的金龙集团(管理人) 向金龙机电回复的(2020)金龙破管字第 15-6 号《函》,称“《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中,我司未认定金绍平为金龙机电实际控制人。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我司 误将金绍平表述为金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并在附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栏中误选了‘是’。对此,我司已予以更正,详见附件《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 鉴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更正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公司与金龙集团就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表述不存在违反真实性、准确性 原则的问题。 三、3.核实相关主体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利 益安排,是否存在协助相关方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依据金龙机电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龙机电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主体与金龙机电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 利益安排,不存在协助相关方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01 号)涉及的相 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之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