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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4-2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本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本公
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
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未经审批,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
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
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
东大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核,并负责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
     (五)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提交审核后
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备案。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
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
式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对金融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套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
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
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