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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2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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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
委员,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
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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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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