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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2  

                                                                     金龙机电--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风险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实现风险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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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七条 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
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
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
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本数,下同)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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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
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
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
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
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
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公
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
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
立并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
项目运行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风险管控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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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
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
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险
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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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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