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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方科技: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8  

						国浩律师(   海)     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关于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海市北京西路 968     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 年 2
国浩律师(     海)     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海                所
                          关于         州晶方半导体科                    股份         限
                           终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州晶方半导体科                股份     限


       国浩律师             海          所 以          简称“本所” 接                 州晶方半导体科       股份
  限            以        简称“晶方科        ”或“      ”    委托担任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以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           市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
       所从     证券法律业             管理办法           以    简称“ 执业办法 ” 和 律师
所证券法律业              执业规则 试行                  以     简称“ 执业规则 ” 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                           实   依据,以法律
准绳,开展           查工作,出          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本所律师特作如                     声明
         一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执业办法         和   执业规则    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          发生或者             在的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                  终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                      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         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    简称“本次回购注       ”
之相关        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                   他问
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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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次回购注               项的必备法律文         之一,随        他申请材料一起     报    管机构,
并依法对出          的法律意见书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晶方科       保证,     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        完整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             原         文    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
本所律师调             政府部门出         第      方提供等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              得原
的文     ,本所律师要求         得盖         文单        或      印章的复印     ,并结合     他文
综合判断该等复印             的真实     效性 本所律师对              提交的文     ,逐份进行了查
验,并对            回答的问题进行了         对 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
以证明的        实,本所律师采           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            关     项进行查验,包括但
不限于网        查询 征询       权机构意见并             得相关证明 向        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
作谈话记录等           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                   或相关人员出    书面   诺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                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和本次回购注
之目的使用,未             本所书面     意,不得用作任何            他目的


       依据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
他规范性文          的要求,本所律师出            法律意见如


一          关于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批准及授权
         一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 2017 年 2          21 日,         第     届董       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        届监     会
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     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会办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宜
的议案        等议案           独立董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              意的独立意见
       2. 2017 年 3          9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    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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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办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宜的议案        董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      对激励对象尚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等    宜
       3. 2017 年 4              18 日,            第    届董        会第      次临时会议及第          届监      会
第     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      单及授予权益数                  的议案       和       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017 年 4      18 日,
向符合条            85        激励对象授予 6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     对      发表了
     意的独立意见
       4. 2017 年 5              22 日,            第    届董        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格的议案 ,确定          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        格        13.90 元/股,向符合条                   的 82       激励对象授予 601 万股限制性
股票
       5. 2018 年 2              28 日,            第    届董        会第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 ,确定                                                股权
激励预留权益的授予日                      2018 年 2        28 日,向 20           激励对象授予 153 万股限
制性股票
       6. 2018 年 3              20 日,            第    届董        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              届监      会
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意对已离职的 1             激励对象持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回购         格     13.90 元/股
       7. 2018 年 6              29 日,            第    届董        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               届监
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           期解       条        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意对已离职的 1              激励对象持       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     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回购       格     13.90 元/股           意对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解                   条     的 80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                      ,共计解                限制性股票 298.25 万股
                关于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批准及授权
       1. 2019 年 2              15 日,            第    届董        会第      次会议和第       届监      会第

                                                              3
国浩律师(        海)     所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                                   业绩不达标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的限制性
股票及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                         期实施方案的议案 ,      意因
2018 年度业绩考                 未达标而回购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期已获授
但尚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 时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期的实
施方案,共计回购注                    已授予但尚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 4,512,500 股           独立
董     对        发表了        意的独立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             ,截           本法律意见书出        之日,      终   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已        得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
注     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原因和数

            一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原因
            据 管理办法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期限制性股票的解                 条           以 2016 年度净利润             基准,2018 年度净利润比
2016 年度增长不                于 45% ,因                       2018 年度      层面的业绩考      未达标,因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                                期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
       由于        资本市场           境及             股        波动的影响,原激励计划已较难达到预期的
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因                                  征求激励对象的意见,决定终             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                 期的实施方案,因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期已获
授但尚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数
            据          第     届董        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             业绩不达标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                 的限制性股票及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         期实施
方案的议案 所确认的内容,                               因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拟回购注           的
限制性股票              100     激励对象所持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的部分,共计 4,512,500
股          述拟回购注           的股份中,首次授予 80                       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2,982,500 股 预留部分授予 20                                    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4
国浩律师(    海)    所                                                                 法律意见书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30,000 股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          ,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回购注          限制
性股票的数         的确定,符合             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          ,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相关      宜已        得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
本次回购注         的        宜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及本次回购注               的程序及数    符合 管理办法 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尚需就终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导    的    注册资本
的   少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完成工商                  更登记的相应流程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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