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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方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05-31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不足五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
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
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
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报董事会批准。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
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
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
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
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提名委员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
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