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9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杭州立 昂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⒛20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杭 州立 昂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立 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⒛ 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20年 9月 28日 14:OO召 开 ,国 浩律师 (上 海 )
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 ,指 派余蕾律师 、李嘉言律师 (以 下简
“ ”
称 本所律师 )出 席会议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杭州立 昂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己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 则本所律师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国家有关 律 、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mo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
本所律师 己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 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 见书
一、 本次股 东太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有关召开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不大会的议案系经 ⒛20年 9月 11日 召开
的第 三 届 董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 〃~。 sse。 ∞m。 cn/)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
审议的事项 ,说 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 ,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登记 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方式 、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 ,J公 司 ⒛2o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 《公司法》、 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
1、 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 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 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
托 代 理 人 共 ⒛ 名 ,代 表 股 份 132,OS1,” 5股 ,占 公 总 32.9651%。
司 股 本 的
2、 出席 会 议 的其他人 员 6 ¨
经验证 ,出 席会 议人 员 除股 东及委托 代 理 人外 ,为 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以及 公 司聘请 的见 证 律 师 。
经验证 ,出 席 公 司 ⒛ 2O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人 员资格均 合法有 效 。
产
3、 召集人 的资格
经验 证 ,公 司 2⒆ 0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由董事 会 召集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召 集 人 资格 合法有 效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和表 决结果
经验 证 ,公 司 ⒛ 20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就相 关 公告 中列 明的事 项 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的方 式进 行 了逐项表 决 ,公 司按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程序 进行监
票 ,具 体表 决结果如 下 :
国浩 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 法律意见书
1.议 案一 : 《关于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 的议案》
,席
赞成票 132,05Q,735股 Ⅱ 占‘出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 对
票 10OO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权股份崽薮 的 o00q:%;弃 权票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0%。
上述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 项 ,己 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
烹 权
·
股 份 总 数 的 γ 3以 上 通 过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 。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认为:杭 Ⅱ立昂微电子股份肴限公司⒛⒛
)、 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以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 下无正文 )∵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杭州立昂微 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本法律 意见书于 ⒛2o年 P月 叼 日出具 ,正 本壹式贰份 ,无
副本 。
经 办律师 : 余蕾
膨
李嘉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