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宏锂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3-01-16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证券代码:873152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ianhong Lithiumion Battery.,Ltd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 31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
应价格调整,下同。)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
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1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
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反
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 10%以上股东(长兴天赋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天赋力合伙”)关于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期间不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针对以上承诺事项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明、许云峰)关于股份锁定期
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公


                                    2
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
应价格调整,下同。)

    3、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公司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
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反
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
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2、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
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若非因


                                      3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先后顺序,选择前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
施,制定并及时公告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增持
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
金分红金额的 20%;
    4)单次及/或连续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
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际
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会计
年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



                                     4
而由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时任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增持
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
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
及税后薪酬的 2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4)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

    (3)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
被触发,且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
额已经达到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
酬总和的 50%。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进行回购。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增持
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5
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
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6)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净额。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如果回购方案实
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
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综合考
虑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
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
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
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公司董事承



                                     6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在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内至三年内,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
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4)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6、实施主体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相关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
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



                                    7
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
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对负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
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停止发放
应付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分取红
利(如有),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
额相对应的薪酬及现金红利,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
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3)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稳定股价预案的适用期限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公司关于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8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
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公司依
法回购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
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9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已经及时、公平地披露了相关信息,本次公开发
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八)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
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
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
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进一
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
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增强现有业务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
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
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
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
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10
    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
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
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现金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给股东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九)实际控制人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1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
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本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确已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则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公司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应将相关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公司控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5、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
司的,公司有权将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从应付其现金
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的,公司有权将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从应付其薪酬、
津贴及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12
    (十二)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
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
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十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
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天宏锂电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承诺人将尽量避免自身以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确定。

    3、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
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接受公司委托进行投资活动;(4)
要求公司为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要求公司代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方式。



                                    13
    4、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
程序。

    5、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要求公司通过关联交
易或其他方式向其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
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
续事项。

    (十四)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方担保的承诺
    鉴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天宏锂电及其子公司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
在资金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天宏锂电及其子公司也不存在为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企业)在与天宏锂电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天宏锂
电及其子公司资金。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得要求天宏锂电及其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天宏锂电及其子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且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
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天宏锂电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4、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天宏锂电及其子公司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天宏锂
电及其子公司的资金;(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及本人的



                                    14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偿还
债务;(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5、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谋求天宏锂电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给本人及
本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
人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违反本承诺函并造成天宏锂电、子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之事宜,作出承诺如
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含其控股企业,下同)的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
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1)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也不通过投资、持股、参股、联营、合作、技术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
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向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任何方面与公司构成竞争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业务上的帮
助。

    (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被认定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或
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涉嫌同业竞争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公
司,或终止该企业的经营;如公司有能力、有意向,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
营的方式将相关竞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公司经营,以
避免同业竞争。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如公司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公司的主


                                      15
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并将其用于商业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
权或合作权。

    (4)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
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
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六)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浙江天宏
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十七)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承诺人将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浙
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
施利润分配。

    (十八)实际控制人关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若公司或其子公司被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
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被前述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法
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公司或其子公司向任何员工支付补偿或赔偿,则对于由
此所造成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
保证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九)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无证房产事项的承诺
    如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建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有权


                                    16
部门行政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承担全部罚款。如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或
拆除相关建筑物、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本人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
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关于违规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
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
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差错更正专项说


                                        17
明的专项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
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浙江天宏鲤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次报送的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内容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
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现承诺如下:


                                    18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6.0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 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
交易风险。

    (三) 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行业技
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具有领先技术、优质客户和资金
优势的企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差异化竞争态势日趋明显,如传统动力
类锂离子电池巨头比亚迪、宁德时代和亿纬锂能等企业开始进入电动自行车用锂
离子电池领域。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品质与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持


                                    19
续提升,将导致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对公司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公司在品牌知名度、业务规模、人才技术储备等方面与国内外优势
企业还存在差距。公司目前在整体市场中占有率相对较低,如果国内外优势企业
利用其品牌、资金、技术等优势挤压、抢占公司产品的市场,公司将面临行业竞
争加剧、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新冠疫情加剧的风险
    2020 年来新冠疫情蔓延全球,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危害,国内多地也采取
多种方式抑制疫情的扩散。2020 年 3 月以来,中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疫情
得到控制,国内经济活动逐渐恢复,但国外疫情蔓延,境外输入性病例不断,导
致国内疫情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确。为应对该重大疫情,我国多个省市采
取了多项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举措对交通运输行业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所需
原材料无法及时供应,或者产成品无法及时发货,进而影响公司的产品生产和市
场需求。

    若国内国外疫情进一步持续、反复或加剧,将会对公司产业链上下游的正常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也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
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应收款项金额逐年增长以及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069.74 万元、6,224.39
万元和 10,313.84 万元和 9,781.90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3,506.61 万元、
23,512.10 万元、37,086.91 万元和 16,167.60 万元,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金
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32%、26.47%、27.81%和 60.50%,呈逐年增长的
趋势。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扩大。公司主
要客户为轻型电动车整车厂商,经营情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但如果上述应收
账款因客户经营情况恶化而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上涨未能及时传导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锂离子电芯、保护板和外壳及配件等。报告期内,公司
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93.05%、91.50%、92.09%和 92.81%,
其中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锂离子电芯受碳酸锂等大宗商品价格因素影响较大,其价



                                      20
格变动对公司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原材料保护板价格受到芯片价格上涨报
告期内价格也上涨较快。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再持续上涨,虽然公司会根据原材
料变动幅度并结合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但调整存在滞后的可能性,
因此上游行业产品价格的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造成影响,如
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则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前,都伟云、周新芳、周志伟和钱旭分别持有公司 16.01%、16.01%、
16.01%和 13.12%的股份,都伟云通过天赋力合伙控制公司 23.18%股份,上述四
人合计控制公司 84.34%股份;都伟云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周新芳担任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周志伟担任公司董事,钱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上述四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
重大影响。

    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聘请了独立
董事,在组织和制度上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以保护中小股东的
利益,但公司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或影响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如果未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
权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都伟云、周新芳、周志伟、钱旭及都伟云控制的天
赋力合伙已签署《关于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股份,但限售股解禁后,股份减持将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比例
下降,因此公司存在股权相对分散而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同时,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违约或者到期后不
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因意见分歧而出现决策僵局、变更或
者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

    (六)本次发行可能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鉴于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募集资金到位后新增资产的运用效益不一定能立即


                                    21
达到原有资产的运用效益水平,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的收入
和利润实现。此外,随着公司长期资产投资规模扩大,未来折旧摊销会相应增加。
因此,公司每股收益、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会
出现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

       (七)财务内控不规范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2019 年和 2020 年未严格按照收入
确认原则确认收入和实际控制人 Paypal 账户代收代付款项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
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有效整改。公司虽已进一步完善财务内
部控制制度,将上述情况整改完毕,但若未来公司财务内控制度出现不能得到有
效执行的情况,可能存在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
险。

       (八)产品质量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动力型锂电池模组和储能型锂电池模组,产品主要用于电动
助力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等轻型车领域和电动搬运车等工业领域以及便
携式 UPS 电源。由于锂电池模组的适用环境较为复杂,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能引发漏液甚至着火、爆炸,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带来经
济损失。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公司因质量事故产生的赔
偿款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35%、0.00%、0.11%和 0.00%。
    产品质量是公司品牌形象的重要保障及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公司始终对
产品质量保持高度重视,公司已把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在产
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入库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和
检验程序,争取将质量问题在产品出厂以前予以排除,但如果未来在产品生产过
程中,不能对全生产链的各个环节保持有效的控制并最终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则
有可能会面临产品召回、赔偿等风险,从而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及经营业绩。

       (九)公司未自产锂离子电芯会降低公司利润空间的风险
    锂离子电池模组由锂离子电芯、BMS、结构件及相应辅料组成。锂离子电芯
不仅在锂电池模组成本构成中占比较高,同时电芯制造的行业门槛及市场准入要
求也相对较高,因此模组公司在完成下游市场布局后进而向上游电芯领域延伸,


                                      22
研发掌握电芯核心技术,涉足电芯生产制造,打通模组整体产业链,最终实现模
组的一体化管控,是大型模组公司的必然选择。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博力威和欣
旺达成立后均经历了类似的业务发展路径。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锂离子电芯,全部来源于外购,公司未自产电
芯。公司已经与大联大、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横店东磁、天能帅福
得、亿纬锂能等主要电芯供应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公司主要原材料电芯全部来
源于外购不会对公司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规模整体较小,不具备锂离子电芯制造能力,主要通过外购电
芯的方式满足生产需要,该模式会对公司的成本控制和抗风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
利影响,公司产业链协同效应不具有优势,未来如果市场上锂离子电芯价格大幅
上涨而公司无法有效传导成本压力,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业绩增长不及预期或下降的风险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3,506.61 万元、23,512.10 万
元和 37,086.91 万元,增长较快;2022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 16,167.60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加 1,534.71 万元,变动比例 10.49%,增速放缓。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保持稳定,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49.45%、41.60%、44.46%和 52.10%,占比较高。2021 年以来公司上游原材料价
格上涨,价格上涨会向下游传导,导致终端产品价格上涨,会一定程度抑制下游
终端需求的增长。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流失或上游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导致终端
产品价格上涨,终端产品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下降,会导致公司业绩增长不及预
期或下降。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欧美电动助力车行业发展迅速,且美国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通过《重建美好未来法案》对电动助力车进行补贴,下游电动助力车
厂商对电动助力车终端销售预期持续提升,因此加大电动助力车备货。2022 年,
东欧地缘政治冲突爆发、欧美通货膨胀率上升、美国电动车补贴未落地等因素叠
加导致欧美地区终端消费需求增速放缓,终端消费需求未达到电动助力车厂备货
时的快速增长预期,从而导致下游电动助力车库存积压,电动助力车行业由快速
发展转为库存消耗阶段,电动助力车订单减少,从而传导至上游对锂电池模组的
订单数量减少,短期内会影响公司业绩,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增长不及预期或下降。



                                     23
    2022 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席卷全球蔓延,中美竞争加剧,全球能源涨价、
通胀严重,给全球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全球供应链受到冲击,全球经济不
确定性增加,导致电助力自行车市场需求趋于保守,以及市场去库存影响欧美新
订单减少或交付延期。目前,国外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市场增长趋势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市场订单较为充足,但未来能否在上述不利背景下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趋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虽然公司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状况对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具有
不确定性,投资项目建设和实施尚需时间,如果经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业务拓展出现困难,则会对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2022 年 1 至 6 月,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454.55 万,主要原因是原
材料电芯价格上涨且无法完全向下游客户转移,如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
素继续存在,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2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2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天宏锂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06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1 月 12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为“天宏锂电”,股票代码为“87315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23 年 1 月 19 日

                                      25
       (三)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四) 证券代码:873152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6,108,001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8,962,05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026,99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1,881,044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111,225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111,22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996,776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2,850,82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 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51,350 股
(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854,049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5,708.1006 万股,发行



                                        26
后股本为 7,610.8006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
值为 4.57 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公司 2020 年、2021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孰低分别为 19,187,882.48 元和 27,201,029.08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66.26%、
49.83%,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项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规定的预
计市值不低于 2 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
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
市条件。




                                      27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Tianhong Lithiumion Battery.,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7,081,006 元
   法定代表人      都伟云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28 日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 318 号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助
                   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变压
    经营范围       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锂离子电池模组的研发、设计、组装及销售

    所属行业       C3841 锂离子电池制造
    邮政编码       313100
      电话         0572-6216650
      传真         0572-6825117
   互联网网址      www.cnthpower.com
    电子邮箱       Qx1982@cnthpower.com
  信息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钱旭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
                   0572-6216650
        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天赋力合伙持有公司 23.18%股份,都伟云、周新芳、
周志伟和钱旭分别持有公司 16.01%、16.01%、16.01%和 13.12%股份,公司单一
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足 50.00%,且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2018 年 8 月 15 日,
公司股东都伟云、周新芳、钱旭和周志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四


                                           28
人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
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参与公司的经
营管理,有效期三年。2021 年 10 月 26 日,股东都伟云、周新芳、钱旭和周志
伟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四人合计持有公司 61.16%
的股份,除此之外,都伟云为天赋力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天赋力合伙控
制公司 23.18%表决权,四人合计控制公司 84.34%股份;都伟云担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周新芳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志伟担任公司董事,钱旭担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述四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
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若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股东天赋力合伙持有公司
17.39%股份,都伟云、周新芳、周志伟和钱旭分别持有公司 12.01%、12.01%、
12.01%和 9.84%股份,公司单一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足 50.00%,且公司任
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公司无
控股股东。公司股东都伟云、周新芳、钱旭和周志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合计控制公司 63.26%股份;都伟云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新芳担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周志伟担任公司董事,钱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上述四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
大影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股东天赋力合伙持有公司 16.76%股份,
都伟云、周新芳、周志伟和钱旭分别持有公司 11.58%、11.57%、11.57%和 9.48%
股份,公司单一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足 50.00%,且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
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
股东都伟云、周新芳、钱旭和周志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60.97%股份;都伟云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新芳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周志伟担任公司董事,钱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述四人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共
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9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如下:


                                    30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都伟云   董事长、总经理         914.11            11.78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周新芳   董事、副总经理         913.94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周志伟          董事            913.94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董事、副总经理、
钱旭                            748.94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董事会秘书
许云峰          董事             39.27             96.2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凌国强      独立董事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许志国      独立董事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都永斌      独立董事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蒋小宝     监事会主席                             39.27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董明            监事             51.05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杨方美    职工代表监事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徐雪明      副总经理                              117.8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凌卫星     财务负责人                             43.19    2021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

         合计                  3,581.25       308.24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31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长兴天赋力股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13,232,979    23.18    13,232,979     17.39    13,232,979     16.76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法人、持股 5%以上
业(有限合伙)                                                                                                                    股东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事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
都伟云            9,141,104     16.01     9,141,104     12.01     9,141,104     11.58                                             长、总经理、持股
                                                                                      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
                                                                                                                                  5%以上股东
                                                                                      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
                                                                                      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
                                                                                      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32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事、
周新芳        9,139,400    16.01     9,139,400     12.01     9,139,400     11.57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 副总经理、持股 5%
                                                                                 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 以上股东
                                                                                 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
                                                                                 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



                                                                           33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事、
周志伟        9,139,398    16.01     9,139,398     12.01     9,139,398     11.57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
                                                                                                                             持股 5%以上股东
                                                                                 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
                                                                                 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
                                                                                 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


                                                                           34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
                                                                                   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实际控制人、董事、
                                                                                   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钱旭          7,489,400    13.12     7,489,400      9.84     7,489,400      9.48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书、持股 5%以上股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
                                                                                                                               东
                                                                                   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
                                                                                   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
                                                                                   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
                                                                                   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5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
                                                                                 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董明           510,473     0.89      510,473      0.67      510,473       0.65                                               监事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6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许云峰           392,672     0.69      392,672      0.52      392,672       0.50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董事

                                                                                  3、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海南富陶投资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425,000      0.56     1,700,000      2.15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售对象
无锡市中强科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250,000      0.33     1,000,000      1.27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技有限公司                                                                                                                   售对象
长兴虹亮股权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投资合伙企业                           176,350      0.23      705,399       0.89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售对象
(有限合伙)
杭州城创企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100,000    0.13%       400,000       0.51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售对象



                                                                           37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小计      49,045,426    85.91    49,996,776     65.57    52,850,825     66.93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8,035,580    14.08    26,111,225     34.43    26,111,225    33.07        -        -
    合计      57,081,006   100.00   76,108,001     100.00   78,962,050    100.00       -        -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8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长兴天赋力股权
1    投资合伙企业(有   13,232,979      17.39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
                                              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
                                              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
2        都伟云          9,141,104      12.01 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3        周新芳          9,139,400      12.01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39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4     周志伟     9,139,398      12.01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5      钱旭      7,489,400       9.84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40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朱又根          1,425,010       1.87 -
     浙江九纬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杭
7    州赞盈股权投资      1,117,318       1.47 -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新余市长业天宏
8    投资合伙企业(有    1,117,318       1.47 -
         限合伙)
     青岛葳尔创新创
9    业投资企业(有限    1,092,074       1.43 -
         合伙)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10         董明           510,473        0.67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41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合计           53,404,474      70.17                    -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长兴天赋力股权
1    投资合伙企业(有   13,232,979      16.76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2        都伟云          9,141,104      11.58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3        周新芳          9,139,400      11.57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2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4     周志伟     9,139,398      11.57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3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
                                              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
5         钱旭           7,489,400       9.48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
                                                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海南富陶投资有
6                        1,700,000       2.15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限公司
7        朱又根          1,425,010       1.80 -
     浙江九纬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杭
8    州赞盈股权投资      1,117,318       1.42 -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新余市长业天宏
9    投资合伙企业(有    1,117,318       1.42 -
         限合伙)
     青岛葳尔创新创
10   业投资企业(有限    1,092,074       1.38 -
         合伙)
         合计           54,594,001      69.13                    -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902.6995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188.1004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5.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7.4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1 年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3574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

                                     45
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3445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74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2.84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161,97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7,941,226.1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220,743.8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宏锂电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008 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9,026,995 股,发行价格 6.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161,97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769,997.20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
益性
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171,228.9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96,220,743.82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26,995.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77,193,748.82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合计为 1,794.12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955.70 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1,077.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38.55 万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77.36 万元;
    3、律师费用:266.00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73.7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73.79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6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2.0744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1,172.9269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1 月 6 日(T 日)向网上
投资者超额配售 285.4049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
选 择 权 全 额 行 使 后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 13.04% ; 同 时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扩 大 至
1,807.5645 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
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188.1044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7,896.205 万股,
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4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                              1912580104000720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52020100109288888   天宏锂电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司湖州长兴绿色支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甲方: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

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125801040007206,截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中午 12 点止,专户金额人民币
24,807,067.1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
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
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

                                          48
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岳腾飞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6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
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49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
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绿色支行
    甲方: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绿色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

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2020100109288888,截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宏锂电电池模组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
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
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可开通网银支付功能,开通后需逐笔审核。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


                                      50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岳腾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2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
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51
    3、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发行人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
权属纠纷。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发行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2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岳腾飞、王佳伟
项目协办人                 赵智之
项目其他成员               黄闽鸿、白建琨、沈承曦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54043534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三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提交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推荐意见如下: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股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5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日




                                   5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1 月   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