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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森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56 楼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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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9254号



致: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兴森快

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列席兴森科技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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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

定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

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11

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

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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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至2023

年11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签名、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7,795,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7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243,076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05,552,776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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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

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05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51%;

反对6,74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849%;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第1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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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罗增进            王好月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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