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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方科技:晶方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0-12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22 层 (200051)
                                                                                 Add: 12/22,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观韬中茂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上海)律师事务所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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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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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苏州晶方
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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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 10:00 如期在江苏省苏州工业
园区长阳街 1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34,847,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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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062,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92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上述议案 1 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 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加
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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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