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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天宏锂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27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3-100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补充流动资
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
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
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
的责任,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认
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
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