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共八条,规定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
《通知》共八条,规定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对管辖豁免的审查、外交部证明文件的取得等程序性内容。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人民法院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不予受理为原则,受理为例外。因此,《通知》第一条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过程中亦有释明责任,经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仍未能列明法律依据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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